政策法规

落户广州规定(意见稿)

2017-11-07 14:25:37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指标管理为手段。全市年度迁入指标应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之内。

我市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符合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不作具体数量控制;暂不符合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具体指标数量。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制定,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等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指标实现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且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至两年(有关时间要求根据工种紧缺程度,在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中予以明确)。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释解教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按计划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特殊技能和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含随迁家属)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按计划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配合做好婚姻状况的验核,协助收养登记入户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十条  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选择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1.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2.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3.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无法通过上述12项,也不选择第3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且实际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 “……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年龄为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本规定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积分制入户相关时限要求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出现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

省、市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各自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统筹协调,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的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教育部门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注册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省、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本项所述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本项所述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 “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本项所述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4. 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 南粤技术能手奖称号的人员以及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东省技术能手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6. 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且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至两年(有关时间要求根据工种紧缺程度,在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中予以明确)。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

对于符合本条(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人事户头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八条  申办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补齐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委托的经办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黑名单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其与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入驻本市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且实际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是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出现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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